12月25日,记者从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,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效能,满足市民使用不动产证(房产证)的需求,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,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(房产证)。
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中,不动产证(房产证)一直作为必要要件之一。以前,在抵押办理后,原证被存入抵押档案中。在抵押权注销后即可领取原证。在此期间,由登记中心负责为群众提供免费的不动产证(房产证)复印和借出等服务,以满足群众的用证需求。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,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,群众使用不动产证(房产证)的需求不断增大,如办理出国手续、在城市落户、申请信用卡等。如果继续采用在抵押后扣押证的做法,将不利于群众从事相关社会活动,也很难落实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。为此,从2018年1月1日起,市民在办理有证房屋抵押时,将不再扣押不动产证(房产证)。
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醒市民,2017年12月31日(含31日当天)之前办结的抵押登记,如果抵押人有用证需求,该中心将不再提供复印业务,由工作人员在不动产证(房产证)的附记栏备注抵押信息后直接发还抵押人。但如果市民不急于使用不动产证(房产证),则不必扎堆领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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